一、勞動合同解除(訂立后期限屆滿之前,因雙方協商提前結束或因出現法定的情形,一方單方通知對方結束勞動關系)
協商解除 |
單位提出解除而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無需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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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 |
勞動者可單方解除 |
提前通知2項(試用期3天,合同期書面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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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通知無補償,不通知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
隨時通知8項(用人單位“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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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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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告知立即解除2項(用人單位“要你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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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可單方解除 |
因勞動者過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6項(勞動者“不合格”、“不聽話”或者“不合法”) |
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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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過失性辭退的情形3項((勞動者非過失(病,非工傷)或客觀需要)) |
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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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的情形4項(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雇多個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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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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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定 |
1.單位有規定情形的,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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