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記憶小貼士】和不支付加班工資以及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比例相同。
2.勞動者拒絕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3.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4.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5.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對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6.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如果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公示或告知可以采用張貼通告、員工手冊送達、會議精神傳達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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